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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亦称聘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同时也是男方诚心迎娶女方的主动表示,但随着彩礼数额的不断提高双方分开后因彩礼引发的“那些事”也是层出不穷 让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返还彩礼引发的纠纷案件。男方贾英俊与女方甄美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于2020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农历七月初六、十月二十八先后举行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男方贾英俊分别向女方甄美丽给付订婚礼金和结婚礼金共计126000元。同时,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男方多次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共计金额148363元(其中2020年11月1日的50000元系结婚礼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2021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不再共同生活。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未果,诉来本院。
沭阳一女子被判退还10万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贾英俊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按照习俗向女方甄美丽给付礼金,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礼金,法院予以支持。 结合双方的交往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微信转账总金额以及彩礼金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由女方甄美丽返还男方贾英俊10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沿袭了原《婚姻法解释(二)》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即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三种情形下,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办了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在此期间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仍机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全额返还彩礼,与“熟人社会”中朴素正义观相背离,对收受彩礼一方也极为不公。因此,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应根据具体情形酌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现象仍然存在。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以结婚为名索要“高价彩礼”是跟风攀比的陈规陋习,不但会导致一些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甚至会引发“骗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制约乡风文明发展的“拦路虎”,应予坚决抵制。治理高价彩礼,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除陋习、转观念,构建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新风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