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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让“捕鱼”变“补鱼”
为迎接第52个世界环境日,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宣传保护力度,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骆马湖水域生态文明建设,6月5日,宿豫区检察院与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迁市公安局水警支队共同举行骆马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期间
增殖放流,让“捕鱼”变“补鱼”
检察官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例,向村民、渔民介绍了公益诉讼制度,并对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活动现场
增殖放流,让“捕鱼”变“补鱼”
增殖放流,让“捕鱼”变“补鱼”
增殖放流,让“捕鱼”变“补鱼”
随后,检察官入湖参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一起将20余万尾鲢、鳙苗种投放湖区。 增殖放流不仅可以增殖渔业资源、丰富鱼类种群、优化群落结构,还能够输出碳汇、消耗氮磷、净化水质,是有效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宿豫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持续发力,以检察之智,护一城水脉湖清河畅。针对骆马湖部分流域存在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根据资源稀缺性、行为破坏性等,参考专家意见,准确提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等诉求,让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强力震慑了骆马湖水域非法捕捞行为。 今后,宿豫区检察院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力量,为骆马湖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骆马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11月27日发布公告,每年2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骆马湖全湖封湖禁渔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第十九条: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