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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江苏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隐瞒案件重要事实、虚假陈述,遂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刚通报!沭阳这家开发商被罚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东建公司与潘某、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潘某、王某向银行提供300万保证金作为担保,潘某、王某应履行按揭还款义务并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及时完成过户,违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后东建公司于2021年4月通知潘某、王某房屋将于2021年6月14日交付,潘某、王某直至2022年5月才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双方因违约问题产生争议,东建公司遂将潘某、王某诉至法院(诉状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潘某、王某承担因上述300万元保证金被银行超期占用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在诉讼过程中,东建公司隐瞒银行向其退还保证金的实际时间,本院经调查发现银行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10月25日退还东建公司保证金283万元、17万元。 直到本院向东建公司送达上述调查结果的副本后,在2022年12月9日的庭审中,东建公司才将违约金的计算起止时间按照银行退还日期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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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认为
在本案中,东建公司应当知晓案涉房屋保证金是否退回及退回时间,却未如实告知法庭,并在最后一次庭审之前仍作出虚假陈述,隐瞒案件重要事实。该行为妨害法院审理、浪费司法资源,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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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坚持诚信原则,客观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虚假陈述,会直接影响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公正作出裁判,也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当事人虚假陈述、证人作虚假证言、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诚信原则,营造依法诚信诉讼的有序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