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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居住十余年的房屋竟被抵押?
6月27日下午,宿迁中院审监庭收到一面印有“司法为民一身正气 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涉案当事人对审监庭干警秉公持正、耐心细致、尽职高效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真诚的感谢。 2011年3月18日,陈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之后,陈某按协议付清了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在此期间,陈某多次联系孙某过户,陈某称一开始孙某只是拖延不办理,后来直接联系不上,导致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孙某利用其不动产登记簿上名义权利人地位,隐瞒房屋出售的事实,将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该银行按照约定提供了贷款。但孙某到期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陈某再审请求撤销该判项,一审法院认为,陈某通过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孙某对涉案房屋并无处分权,银行怠于进行产权调查,存在明显过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后银行上诉至宿迁中院。该案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多,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组织听证,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依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得到公正的判决后,当事人陈某为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给宿迁中院审监庭送来了锦旗。一面锦旗代表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也是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