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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向用户提供的通过关键词等检索方法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的服务。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和自愿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互联网从业单位,并且倡议其他从业单位积极遵守。 第四条 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中立、客观的基本原则,遵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规范,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环境。 第六条 自觉执行《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的规定,坚决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传播,积极构建健康、文明、向上的互联网搜索引擎传播秩序。 第七条 遵循国际通行的行业惯例与商业规则,遵守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 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是指互联网站所有者使用robots.txt文件,向网络机器人(Web robots)给出网站指令的协议。 网络机器人(Web robots也叫网络游客、爬虫程序、蜘蛛程序),是自动爬行网络的程序。搜索引擎利用这些程序索引网站内容,垃圾邮件发送者使用网络机器人扫描获取电子邮件地址,网络机器人还有很多其他用途。 第八条 互联网站所有者设置机器人协议应遵循公平、开放和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原则,限制搜索引擎抓取应有行业公认合理的正当理由,不利用机器人协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 第九条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抵制盗版等侵权行为;对于本公约公布前违反robots协议抓取的内容,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断开侵权链接,努力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 第十一条 倡导公平理性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平等参与、理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搜索服务,优化搜索结果,节省网络资源,培育和维护创新活跃、开放共赢、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体系。 第十三条 增强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设立有效的举报投诉通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改善服务中的不足,自觉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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